产品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产品中心

联系我们Contact Us

bb体育平台

电 话:400-082-8683

电 话:0535-6384849

邮 箱:ythx@uulabel.com

地 址: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156号

网 址:www.wgifc.com

bb体育平台

bb体育平台:内蒙古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bb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6-07-19 13:54:29
  • 产品概述

bb体育平台下载:

  2026年,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消费领域违法案件,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包头市源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取消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通过篡改扭力系数和OBD数据造假等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车辆50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和《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中情节严重情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测旨在全面评估车辆的技术状况,通过专业手段查明潜在的故障部位和原因,为车辆的持续运行或维修提供有力支持,它不仅关乎车辆运行的安全,还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近年来,一些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为牟取不当利益,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问题时有发生,如果不能有力打击违法活动,必然会破坏检验检测行业有序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该罚款的罚款,该撤销、吊销资质的,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吊销;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持续保持对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2026年3月12日,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杨保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依法移送至土左旗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6年1月19日,土左旗市场监管局联合旗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若干某品牌白酒,经该品牌酒厂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上述白酒均为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土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该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酒类市场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既有效维护了品牌方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成效,对净化酒类市场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本臻力行认证检测(浙江)有限公司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案

  2026年3月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0.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1月9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委派的审核员不具备专业代码,当事人存在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审核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具有高度专业性,不同行业领域的能源管理特点、技术要求和评审重点差异显著。当事人委派的审核员不具备相应认证评审资质,缺乏评估该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合规性与有效性的基本能力,违反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相关要求。此案直击认证机构“专业不匹配、审核走过场”的行业痛点,也再次证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公信力不容侵蚀,任何“偷工减料”的认证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吕恒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1.5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1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赤峰市吕恒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食品销售领域掺假掺杂典型案件,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日常不易发现,经营者往往通过更改原料配比、混掺低价物料、虚假品质宣传等方式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常态化开展食品领域专项整治,坚持严打高压态势,持续筑牢群众舌尖安全防线。

  案例五: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环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未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案

  2026年1月2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未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2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没有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登记,没有建立制度并执行,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对送餐人员的培训考核进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个环节都关乎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外卖平台要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入驻审核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商家资质真实有效,对过期、虚假证件“零容忍”。同时要建立常态化抽检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商家立即下架,别等出了问题才去“亡羊补牢”。

  案例六:包头市土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连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地膜案

  2026年2月12日,包头市土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地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1月8日,土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交办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聚乙烯吹塑地膜经第三方技术机构检验,厚度极限偏差、拉伸负荷横向、平均厚度偏差等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土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查处有力震慑了农资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有效规范了地膜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农户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劣质地膜造成农田白色污染,筑牢耕地生态安全防线。

  案例七: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兰新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年6月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1月22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分支机构存在实际充装车辆与充装记录车辆不符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充装作业人员未对已充装完成的车辆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8.4(3)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警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压紧压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逐项检查、完全记录要求,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案例八:兴安盟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越烤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原料案

  2025年4月8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原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3月11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越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箱标称31.8公斤冻牛肉外包装上只有英文标签而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检验、检疫肉类产品,阻断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流入食品加工、餐饮、市场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购销、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九: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宋丽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6年5月8日,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4月25日,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宋丽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有场所厨房内加工制作快餐食品,通过个人创建的微信群发布菜品信息、接收顾客订单,并自行完成餐食配送;当事人经营场所虽有食品加工厨房格局,但未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设置独立食品加工处理区域,也未配备餐饮经营必备的专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论通过外卖平台还是微信群、朋友圈销售餐饮,均需先办执照、再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住宅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不得作为餐饮加工场所。本案凸显了此类无证经营的食安隐患,同时呼吁消费者警惕无证私域餐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

  案例十: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小白摩托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4月27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0.8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4月8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避免了消费者购买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减少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电动车选购标准、安全使用常识,自觉超标、改装、非标车辆,提升安全防范和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