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02 02:06:26 | 作者: 开云棋牌在线
日前,肇庆市城管局印发《关于商户适度外摆经营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 ,旨在有序引导商户适度开展外摆经营活动,规范各地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置管理工作,实现城市活力和秩序的良好平衡。
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内摊位划分线条应当清晰醒目,标识规范健全;能够正常的使用简易装配式建(构)筑物或临时帐篷,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履行规划、报建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的搭建应按规定报批并规范建设,确保工程安全。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临街商铺经营者、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者、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外摆商户及流动摊贩经营者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如商户经营者(流动摊贩经营者)不得噪声、油烟扰民;严禁乱搭建、乱拉挂及损坏绿化和各类市政设施;做好卫生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等。
为有序引导商户适度开展外摆经营活动,规范各地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置管理工作,实现城市活力和秩序的良好平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地处理“繁荣与市容”“烟火与文明”“便民与扰民”“服务与执法”的关系,按照“便民利商、疏堵结合、规范有序、活跃经济”的原则,在合乎条件的路段,沿街商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主体可在属地政府的统筹下开展适度外摆经营,鼓励利用部分公共街区和已完善用地手续的闲置地块开设特色夜市及设置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在保障市民生活便利和商户经营权益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交通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外摆经营活动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置管理规范有序。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户外摆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店铺外部区域进行商品展示销售或服务等活动。
本指导意见所称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是指为规范流动摊贩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导设立的临时性经营区域,旨在满足流动摊贩的经营需求,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各地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按照“主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综合考量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和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允许外摆经营的区域和外摆经营时间,合理确定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城管局备案。其中,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置方案应包含疏导区所在位置、土地权属及性质、疏导区大小、摊位数量及拟接收摊贩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
各地在确定沿街商铺超门面外摆经营时,可结合道路情况,在满足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施划框线方式规范划定超出门面外摆经营的范围。
各地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设置食品类流动摊贩疏导区。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内摊位划分线条应当清晰醒目,标识规范健全;能够正常的使用简易装配式建(构)筑物或临时帐篷,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履行规划、报建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的搭建应按规定报批并规范建设,确保工程安全。疏导区建成后,各地须组织相关的单位、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使用。
临街商铺经营者是本商户外摆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者是商业综合体管理区域内商户外摆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是疏导区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外摆商户及流动摊贩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并自觉配合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1.严防噪声、油烟扰民。商户(流动摊贩)从事餐饮类经营的,须采取必要的油烟防控措施,严禁在政府划定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营餐饮夜市应按政府规定的时间开展,并引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噪声扰民,超过规定时间经营的商户,应自觉入室经营,没有入室条件的,应及时结束经营活动。
2.严禁乱搭建、乱拉挂及损坏绿化和各类市政设施。商户开展外摆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搭建固定伸缩棚、四角棚等各类棚庵,不得随意悬挂或张贴物品,使用临时帐篷的应考虑美观、安全等因素;商户(流动摊贩)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坏各类市政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3.做好卫生管理。商户(流动摊贩)应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从事餐饮类经营的,应通过提供垃圾桶、铺设防油垫、集中收集厨余垃圾等预防油渍污染地面,并引导顾客规范投放,坚决禁止将厨余垃圾等倒入市政下水道。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临时疏导区内食品摊贩应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向属地镇街申领《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1.健全管理机制。商业综合体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应健全商户(流动摊贩)管理机制,按时进行检查和评估运营情况,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一直在改进和完善商户外摆经营和临时疏导区管理工作。鼓励管理责任主体对商业综合体内的外摆商户、临时疏导区内的经营摊贩建立承诺制和退出机制,可与商户(流动摊贩)签订《经营承诺书》,明确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相关场所管理规定的退出条件,有效引导商户(流动摊贩)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管理。商业综合体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应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理,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法律和法规宣传工作,对于商户(流动摊贩)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并积极努力配合行政主任部门的执法工作。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应及时发布临时疏导区的相关信息和政策,督促食品摊贩向属地镇街申领《食品摊贩登记卡》。
3.做好公共服务。商业综合体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应加强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摊内整洁卫生,保证经营现场整洁有序。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应完善临时疏导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提供水电供应、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临时疏导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按时进行检查维护公共电路、水管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商户适度外摆经营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2020〕27号)有关法律法规对合乎条件的商户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应以便民利民为主,体现公益、微利标准。实行市场化运营的运营管理者对进入疏导区摆卖的摊主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依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由政府主导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的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引入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应严格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规定,依法依规转让属于市政公共资源的临时疏导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并履行对受让单位合法运营的监督责任,对运营方违反法律和法规和其他约定条款,侵害群众利益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运营协议,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摊位安排上做到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摊位的使用人并优先照顾弱势和困难群体,鼓励对弱势和困难群体进入临时疏导区摆卖实施费用减免政策。
各地应结合实际,科学规范制定相关评估标准,组织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允许商户外摆经营区域、时间的合理性和成效以及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的运营管理情况做定期评估,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于群众投诉较多、问题多发的应视情况及时开展。评估应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通过现场查看、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来进行,全面掌握外摆区域(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定、经营时间及经营活动对旁边的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提出延续、变更、撤销等意见建议,报本级政府审议决定后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允许商户适度外摆经营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管理的有关政策,树立正面典型,引导经营者守规经营,提升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发展与市容市貌的和谐共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商户适度外摆经营和规范设置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本地真实的情况出台相关工作细则。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完善城区范围内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环卫服务设施等;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指导责任主体做好环卫保洁、市容秩序维护和燃气安全措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和法规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商户外摆经营场所及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周边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行为和治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收费事项日常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商户外摆经营区域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危害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商户外摆经营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商户外摆经营者、商业综合体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运营管理者配备环卫设施,规范摆卖;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及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依镇街综合执法职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依职责配合开展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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